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還能后悔嗎?所以,
拆遷過程中如果被
拆遷人簽訂了補償協議,一般情況下就無法再反悔,因此被
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一定要慎重。而本篇文章
拆遷律師要講的是簽了補償協議后那些情況下可以不用承擔
違約責任。按照相關規定確實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補償協議 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未滿十周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由于這兩類人不能正確認識法律行為的性質,即無法對法律行為進行認識和判斷,所以法律規定這兩類人簽訂的
合同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
合同。為什么說是一般情況, 因為其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拆遷補償協議,涉及到對房屋等不動產財產權利的處分,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完成的行為,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財產及其處分權,該
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所以在簽訂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被
拆遷人屬于無民或者限民如果自己在補償協議上簽字,那補償協議的效力就存在問題,就存在反悔的可能。二、超越代理權或無代理權簽訂補償
合同法律上的代理制度無疑是對被代理人的“解放”,不方便做的,不能做的,沒有時間做的一些法律行為可以通過代理人的行為來完成,而法律后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擔。但是這一切的前提是存在代理權限。如果不存在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那
合同的效力就會存在問題,就有反悔的可能。這種情形下要分兩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一)效力待定,沒有代理權或者超過代理權的人簽訂的
拆遷安置補償
合同為效力待定
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對代理人的行為予以追認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認的
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雖然簽了補償協議但還有挽回的余地。(二)協議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
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代理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與被
拆遷人簽訂的
拆遷安置補償
合同有效。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就沒有了反悔的余地。
表見代理是什么?就是雖然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簽協議,但是不要在簽協議的時候讓代理人拿到一切與自己有聯系的證明和材料去讓
拆遷辦相信,代理人是經過你授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