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犯
專利權行為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申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
專利權行為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人不起
起訴訟,裁定將由人民法院解除,對被申請人的法律約束力自始不成立外,人民法院的訴前停止侵犯
專利權行為的裁定都會維持到終審判決生效后時終止。 但是,
專利侵權案件本身就是技術性強、案件相對也比較復雜,因而審理期限也比較長,可能會在審理過程中遇到想不到的情況,如:
專利被宣告無效等。因此,人民法院也可以視案情確定具體的期限,即便是這樣在期限屆滿時,人民法院仍可依據申請人的請求,作出繼續采取停止有關措施的決定。 對于申請人而言,也不是人民法院作出了訴臆停止侵犯
專利權行為裁定就一垂定終身,如果原告認為自己勝訴可能不大,繼續
執行裁定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裁定有關措施,終止裁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