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
股權質押的狀態下轉讓
股權嗎? 一、《物權法》相關法條的規定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
基金份額、
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以
基金份額、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
股權出質的,質權自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
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
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
基金份額、
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擔保法》相關法條的規定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
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并向
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
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
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
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向
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
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
股票的法定孳息。”
由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我們可以得知關于在
股權質押的狀態下轉讓
股權這一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采用實際的方式。在出資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以上就是我們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的解答,更多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他們可以從專業角度給出更詳盡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