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
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傳真訂立的
合同是受法律承認的。但是,它的存在與正式的
合同書還是有區別的,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不能像
合同書那樣有直接的證明效力,一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異議,就要對其效力進行認定。當一方因傳真
合同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我們怎么確認傳真
合同的證據效力呢?
首先,需要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有些
合同糾紛,當事人的矛盾焦點并不在于
合同的真實性,而是后續的履行問題,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會直接該傳真件,法庭將直接予以采信。如果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這就需要對傳真件上的內容及傳真標志、傳真號碼進行調查,需要詢問經手人,如果經手人回答比較模糊,那么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表示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認定為對該傳真件真實、有效。
其次,如果經手人對事實明確否認,那么我們可以用已經被法院采信的證據與傳真件的本身及內容進行相互印證,從而判斷內容及真假。
最后,如果前面的方法仍然無法判斷,那么只能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的檔案記錄,并于傳真件上的自動時間標記等內容相對照。
通過傳真簽訂
合同雖然較方便快捷,可是畢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建議如果事情匆忙簽訂了傳真
合同,一旦時間允許立馬補充
合同書。特別是對于標的額比較大,
合同內容比較復雜,律師不建議使用傳真來簽訂這樣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