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人基本都是購買了各種
保險的,常見的就是關于人身意外方面的
保險。而要是出現
保險范圍內的意外,造成了被
保險人受傷或死亡的,則就可以受益人就能獲得相應的賠償。但要是導致被
保險人死亡,那么此時
保險金能否作為
遺產償還債務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保險金能否作為
遺產償還債務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
保險的被
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
保險金應作為
遺產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保險金能否作為被
保險人
遺產的批復》規定,人身
保險金能否列入被
保險人的
遺產,取決于被
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
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
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
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
保險金應作為
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財產
保險與人身
保險不同。財產
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
保險金屬于被
保險人的
遺產,而人身
保險金取決于被
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因此
保險金能夠作為
遺產償還債務。
二、
遺產債務無法清償怎么辦
法定繼承人用所得
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這里所稱的按比例償還債務,是指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各自按照取得
遺產份額的比例分攤被繼承人的尚未清償的債務。當然,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清償債務亦可以所得
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清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的
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對債權人可謂利害攸關,受償順序在前的可能全部債權得到清償,而受償順序在后的債權人只能部分受清償,甚至全部債權都得不到清償。因此,不能簡單的按照申報債權的先后,或者債權到期的時間等確定清償順序。
在通過上文的講解之后,您讀
保險金能否作為
遺產償還債務這個問題,應該了解清楚了吧。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得知,
保險金其實也是可以作為
遺產的,那么就能使用這個
保險金來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合法的債務。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先就該
保險金作出了分割的話,則繼承人需要在繼承
遺產的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