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
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么?
一、訂立
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么?
我國《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
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我國
合同法對一些
合同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例如,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借款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監理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技術開發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等等。
二、加強對外簽署
合同的審批流程
一般而言,一份
合同的簽署,應該由以下幾個步驟組成:
1、業務部門與對方初步洽商、草擬
合同;
2、業務部門經理審核業務可行性、風險;
3、法律部門審核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書》;
4、財務部分出具分析意見;
5、分管領導審批;
6、董事長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角度進行取舍、審批;
7、簽署
合同;
8、登記存檔;
9、履行
合同。
三、如何防范
合同法律風險
我國的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
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份完善的
合同,應該是對上述條款進行細致的撰寫,能指導
合同雙方按照簽署
合同的真實意思來履行。
合同條款應全面、無重大遺漏,并且
合同條款不應有歧義,否則就可能給
合同的履行帶來困難。因此,訂立
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清楚,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
合同條款(例如金額、履行期限、
違約責任等),要字斟句酌。
我國《
合同法》就
合同的訂立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可以采取書面、口頭以及其他形式,因此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的時候不是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的,但要是法律中明確規定必須要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的,則必須要采取書面形式,例如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