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僅僅負責交通的疏通,而且還負責著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幫助
交通事故的雙方合理的解決。而交警不是憑借著自己的判斷力來認定責任。他們了解我國的道路交通法,對于各種的
交通事故已經知道怎么處理。但是還是會有處理不好的,令
交通事故的出事人不服。那么如果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樣處理?
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樣處理
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管科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在
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憑以下手續辦理:
1、申請書,應寫明不服原責任認定的理由和依據,申請人簽名及注明申請日期、聯系電話;
2、原責任認定書(正本);
3、身份證及復印件;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二)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5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蹲罡呷嗣穹ㄔ骸⒐膊筷P于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因此如果您對交通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
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對于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的職責重點在于通過現場技術勘驗以及檢查、調查、鑒定等活動,弄清道路
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以及當事人有無違章或者其他主管過錯等。公安局關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兜澜环ā访鞔_規定了事故認定書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不服申請復核),但是,當事人在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或者訴訟中,可以就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
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調解機關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這種證據。
交通事故的處理是由當地的交警負責的,而交警大部分都是受過良好的法律教育的。對于處理一般的
交通事故沒有什么困難,如果當地發生了重大的
交通事故,交警處理不當也是情有可原,如果出現了交通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人,他可以向上一級提交申請重新對這次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