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是處理
交通事故的主要行政機關,負責處理
交通事故現場,進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我國是法治社會,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都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下面我們摘錄了相關條文,我們一同學習了解下。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
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
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
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
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交警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勘查現場,對雙方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做出準確認定。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基礎上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發現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存在不規范的地方,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