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朋友介紹,xxx有意投公司,**公司表示接受。在收取xxx250萬元投資款后,**公司向xxx出具了收據。但雙方對投資事宜沒有簽訂書面
合同,**公司也沒有對濱江店接受新股東、改變企業性質等問題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形成決議。
在雙方因投資款發生矛盾不能解決的情況下,xxx向法院提
起訴訟。xxx認為,**公司收取他的投資款后,沒有對店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致使他未能享有股東權利,無法實現投資目的,因此,要求**公司返還250萬元投資款,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公司則認為,章先生的投資款已經用于店的日常經營,目前店處于虧損狀態,不存在返還投資本金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全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xxx投資濱江店,也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在接受xxx的投資款后,對店作了工商變更登記。因此,xxx的股東身份不能成立,他對店的投資業也不成立。投資不成立,投資款應當作為
債權債務予以返還。由于店是**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