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分為什么
管轄和什么
管轄?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
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的
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
管轄分類
(一)法定
管轄
1、級別
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劃分標準:民事訴訟用三結合標準:案件性質、繁簡程度、影響范圍司法實踐按訴訟標的額大小劃分各級法院的具體分工:
(1)基層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兩重大一確定
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
專利糾紛和
商標糾紛、
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大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轄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3、地域
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
管轄。
(1)一般地域
管轄定義: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
管轄。
(2)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對公民
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②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3)例外,即被告就原告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④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4)特殊地域
管轄
①3個
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
海事糾紛,一個
票據糾紛
②定義: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
(5)9種特別
管轄的案件。
綜上所述,法律上的
管轄根據案件的不同其所屬的
管轄也不同。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及民事案件的
管轄同樣有所區別。民事案件中主要有兩大
管轄,即法定
管轄和裁定
管轄,這兩個
管轄又相應的規定了具體的
管轄,比如級別
管轄,地域
管轄。看到這里相信您對于民事訴訟法中分為什么
管轄和什么
管轄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想要了解,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