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通過現場勘查、了解情況后會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于
交通事故的復雜性,使得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當場作出。那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在幾日內做出呢?下面的我們為您介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效的有關問題。
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效
一般的
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內,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要是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
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訪、鑒定等技術手段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就不好判斷了。但大部分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事故雙方。
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
2、《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綜上所述,想必您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效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
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往往想要盡快解決問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這就需要交通部門提高自己的辦事效率,盡快對
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對于較為重大的
交通事故,您還是要請律師協助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