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
拘留:刑事
拘留、行政
拘留、司法
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
拘留。被刑事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
看守所,其他3種
拘留對象都在
拘留所
執行拘留。被行政
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
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
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
拘留的人員;被
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
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
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
拘留的人員。
被
拘留人合法權益包括9個方面:一是要求
拘留所應當告知被
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
拘留人家屬;二是要求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
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被
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
拘留所應當建立
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患病的被
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發現被
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
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
執行拘留的決定;四是明確被
拘留人每天不少于兩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
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五是被
拘留人享有通信權,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六是
拘留所保障被
拘留人在
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七是被
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
執行拘留的,
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八是要求對女性被
拘留人的人身檢查和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九是被
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
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
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