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書怎么寫?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
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
商標公告》上的
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
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并送交
商標局。
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復印件,
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并將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并郵寄到
商標局。
商標局收到
商標異議申請后,經過形式審查后,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
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異議申請的,
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
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
異議人向
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
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由于紙質《
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后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
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
商標的注冊公告,因此,《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
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
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
商標公告》刊登
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由于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
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
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
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綜上所述,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該按照我國
商標的具體的規定來撰寫,然后提交
商標局來審定
商標是否與其他注冊人已注冊的
商標雷同。只有經
商標局認定后才能進行公告。在申請
商標異議時,必須要在規定異議期間內進行申請,以及在確定的時間內進行異議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