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
股權轉讓需要評估嗎一、國有
股權轉讓需要評估嗎國有
股權轉讓的價格須經國有資產評估確定《
公司法》中并未對
股權轉讓的價格予以規定,因此交易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確定轉讓價格。但是,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以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產權轉讓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并且,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但是,國有產權轉讓的定價一直備受爭議,因為
股權評估辦法有多種,而不同的評估方法將得出多種不同的評估價格。實踐中,國有資產評估多采用資產重置法進行,但對于一些盈利能力較差的國有企業,則被要求按照資產收益法進行評估。市場經濟是以價值為中樞的現代經濟,而資產評估為資本市場、資本運營、資產管理、價值管理提供了市場價值尺度,它的獨立性、客觀性、專業性形成了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公正性。在
股權轉讓活動中,由于資產評估可以公正的證明
股權價值,不僅是
股權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也是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工作的重要參照。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國有資產
股權轉讓,企業重組業務,個人
股權轉讓涉及土地、房屋等等,均需進行資產評估。公司及個人在
股權轉讓中,需要考慮到資產評估的法定要求,如果轉讓價款偏低則會面臨稅務機關的納稅調整,本期華稅律師選擇
股權轉讓中三種典型的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以期對開展稅務籌劃有所幫助。二、
股權轉讓,三種情形要進行資產評估類型包括什么1、個人
股權轉讓資產評估,是
股權轉讓中必不可少的股價前置程序,交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
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后續轉讓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則通過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征稅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核定
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
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第十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
房產、
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
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
股權轉讓收入。可見,個人在進行
股權轉讓時,需要對土地、
房產、
知識產權等資產進行評估,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提醒的是,在
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時,資產評估報告對于稅務機關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2、企業重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并的情況,如企業兼并、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以上行為都涉及到企業價值的評估問題,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講,為了促進企業壯大,同時保障國家稅收,針對企業重組業務,法律規定,重組各方選擇并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均需在申報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3、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對于涉及國有資產的經濟行為,包括
股權轉讓在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資公司
股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
股權轉讓或其他特定情況,為驗證擬轉讓
股權的價值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需進行審計和評估。納稅人在進行
股權轉讓時,對于需要資產評估的情形,應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同時對于如何確定交易價格以及核定
股權轉讓收入的風險應加強重視。與此同時,華稅律師建議,公司及個人在
股權轉讓前開展稅務籌劃,需要充分考慮到資產評估的法定要求,充分了解定價的底線,合理選擇籌劃的方法和恰當的途徑,控制潛在的稅務風險。綜上所述,關于國有
股權轉讓需要評估嗎,我們要注意,國有
股權轉讓的價格須經國有資產評估確定。另外,個人
股權轉讓以及企業重組也是需要進行評估的。評估的目的是為了,采用合適合理的手段進行
股權的轉讓和交易,減少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