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情況,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來解除婚姻關系。
一、女方也同意
離婚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男女雙方已經達成
離婚的一致意見,那么女方可以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向男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在這個過程中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
離婚意見書。并且寫好的授權委托書、
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男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雙方已經基本就
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二、女方不同意
離婚。
在女方不同意
離婚的情況下,男方要想達成
離婚的目的只能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如果能夠,那么事情就會簡單很多,如上述一中的情形解決;如果不能夠達成協議或者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交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方式送達。
其一:女方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如果通過外交途徑仍不能送達,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后,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
上訴期當事人沒有
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一般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