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
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而,相對方只能對格式條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絕,相對人在訂約中實質上處于附從地位。它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與《
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等原則有所沖突。所以,為了防止市場上大量不公平交易的發生,《
合同法》對于格式
合同有著更嚴于一般
合同的規定,下面我們通過格式
合同的無效來理解
格式
合同一般無效
由于格式
合同也是
合同的一種形式,所以它也受《
合同法》中關于無效
合同的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如果格式
合同違反了此條規定,那么該
合同當然無效
格式條款的特定無效
《
合同法》第53條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所以,在簽訂格式
合同的過程中,無論是提供
合同的一方,還是接受
合同的一方都要避免以上情形的出現,不能讓
合同被認定無效。[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