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如果勞動
合同是屬于以上三種情形,就會被
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
勞動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雖然勞動
合同因為違反《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可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不能僅僅依靠勞動
合同來認定,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證、工資單、繳納的社會
保險都會形成證據鏈指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所以,單位不能因為勞動
合同已經被認定無效,而否定勞動者曾為單位付出的勞動甚至拒絕支付給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獎金等。
同時,在此類情形下,如果勞動者在上班過程中受傷,只要受傷員工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依然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
勞動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可否要求主張雙倍工資?
簽訂的勞動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而且法律規定是自始無效,所以很多勞動者認為就是沒有勞動
合同,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是否如此呢?
這是一個理解誤區,雙倍工資針對的是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此行為,則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反之,則需要支付。勞動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但是不能否認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的行為,對已經發生的行為,事后是不能被消滅的,所以,用人單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
合同的,則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
合同被認定無效,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是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或行為而失業所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的補償,這種補償只具有填平作用,不具有懲罰性。那么勞動
合同無效后,如果歸因于勞動者,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