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
司法實踐中將手機短信是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 那么如何讓法院將手機短信認定為有效證據呢? (1)客觀真實性。在我國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所以要保存好將要作為證據的手機短信,將其保存在手機存儲卡或者手機存儲空間里面。 一般情況下,最好將手機短信內容固定,那就需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制作出來公證書,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公證時,公證機關應當詳細記錄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以便以后核查。多數情況下,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采納。 (2)關聯性。所提供的手機短信的內容與之要證明的事實之間要有關聯性,才能起到證明的作用。短信發信人的手機號、收信人的手機號、短信發送時間、受否有對方的回復,短信的內容、收信人的姓名,這些都需要與自己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有關聯性。 (3)合法性。手機短信作為一種新興證據,其作為證據收集應當不同于普通證據的收集。所以手機短信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后,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短信才是合法的證據。 如果你搜集到手機短信的途徑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那么這個證據就不會被法院采納,對當事人會產生很不利的影響。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搜集證據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