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
專利,是指生產的產品與他人的
專利產品類似,或者在產品包裝上加上
專利權人的
專利標記或
專利號,使人相信該產品是
專利權人的
專利產品,行為人實施了這種行為,構成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假冒他人
專利的四種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
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
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
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
合同中使用他人的
專利號,使人將
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
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
專利證書、
專利文件或者
專利申請文件。 假冒他人
專利,行為人采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流入市場的均為假冒偽劣產品,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其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應當受到嚴厲的打擊。 對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的規定,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嚴重、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