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注冊
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
商標的申請。
二、辦理途徑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
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
商標局備案的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
商標局的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
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
商標局備案的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
商標局備案的
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
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是否予以撤銷注冊
商標的決定書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
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
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
商標代理委托書。
五、規費的繳納
每一件注冊
商標撤銷申請的規費是1000元。
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
商標局從該
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銷注冊
商標的決定書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將向
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
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
商標局收到
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
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
商標的決定,并向注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注冊
商標的決定書。
如果是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
商標局則將是否予以撤銷注冊
商標的決定書郵寄給該
商標代理機構。
七、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
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
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
商標申請書》。
3、申請人應按照《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
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有關情況。
4、被申請撤銷的
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至撤銷申請日至少已滿3年。
5、當事人對
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