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是指
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通過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
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權利。《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準,登記。
根本
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債物銷售
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
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
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
合同,除非違反
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因此,并不是說任何一種
違約都可以導致
合同解除權產生的,只有
違約行為實際上剝奪了非
違約方根據該
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以致于其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候,
違約方的解除行為才會獲得支持。
合同法采用列舉的方式對根本
違約的情形予以具體的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
合同解除權產生的條件不同,可將其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1、約定解除權。即指通過當事人約定于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
合同時在
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
合同后另行約定。根據《
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并不當然出現
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
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解除
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
2、法定解除權。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
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
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
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
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
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
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
合同解除權;若在
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
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
違約情形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致使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
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
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
合同也應該解除時,
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關于行使
合同解除權的方法,《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準,登記。
以通知解除
合同。 法條中的第一項即規定了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
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此外,
合同法草案曾規定以“情事變更”為由要求解除
合同的,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加以裁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都只須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不必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
其次,對通知的形式,《
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如國際上慣用的聲明、請求或特定情況下的傳真、電子郵件等。但為了避免產生爭議,最好應采取書面形式。對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
合同,在
合同解除時,也應采取書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種方式,只要通知送達對方即可發生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