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物權法》第八十條規定:“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
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因此對于電梯費用,底層住戶是否分攤首先要看業主公約及物業管理
合同中的約定, 如果在業主公約中明確注明底層業主不必交納電梯費用,或者業主大會已經同意底層業主不必交納電梯費用,那么底層業主可以依約不承擔該費用。但如果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
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底層業主則必須依法與其他業主分攤電梯維修費。因為電梯屬于公共設施,產權屬于全體業主,對于共有財產的維護管理費用也應該由全體業主按照
建筑面積分攤。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該由全體產權人按
建筑面積合理分攤、共同承擔的。因此,不管是住在樓上還是住在樓下,不管是否使用電梯,都需要承擔電梯費用。即若該小區沒有底層用戶不交電梯運行維修費的規定,劉小姐不能拒絕交納電梯運行維修費。但從物的使用效能角度,底層住戶對電梯運行的享益確實較其它高樓層住戶為低,因此如劉小姐對與其他業主平攤電梯運行維修費有意見,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