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
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6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用盡所有方式仍然無法送達的,就要等公告了。也就是說這是最后一招了,公告期雖是6個月,但實際在6個月到期后仍不能開庭,因為被告還有30日的答辯期,法官要組成合議庭,還有3日的合議庭組成通知書的送達時間,所有期間計算完畢后才能開庭。登公告一般都登載在《人民法院報》上,而公告也分普通和加急兩種,普通的就要等上10天、半個月才能刊登,加急的多交費用,可在3-5天內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