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宣告緩刑來看,不是說就一定不
執行刑罰了,還是要看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的具體表現如何。那通常情況下,被宣告緩刑之后是怎么確定緩刑考驗期的呢?也就是說緩刑考驗期有多長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緩刑考驗期有多長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考驗期內出現哪些情況撤銷緩刑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加強和規范監外
執行工作的意見 》。規定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與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級的
執行地公安機關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
(1)人民法院、監獄、
看守所已書面告知罪犯應當按時到
執行地公安機關報到,罪犯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的;
(2)未經
執行地公安機關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的;
(3)未按照
執行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或者不遵守
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等規定,經過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
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
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
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什么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刑法第48條后段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
執行。”
由于被判拘役、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是可以適用緩刑的,因此具體說到緩刑考驗期有多長的問題上,就要根據實際的主刑情況進行確定了。其中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