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
我們國家和政府通過強制力向納稅義務人進行無償的稅收,稅收以及其他來源共同構成國家和政府的收入,通過各種政府支出對國家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國家征收
房產稅便屬于稅收的一種。很多人存在著疑問,天津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接下來,的我們將為您進行詳細的介紹。
天津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制定。
第二條
房產稅在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以及濱海三區、五縣的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
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
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
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
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
第五條 沒有
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的,其
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
建筑平方米400元,樓房每
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減除30%后的余值計征。此項
房產原值只供計算
房產稅稅款使用。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
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
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
房產(公產、代管產、托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征。房管部門自用的
房產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單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驗收的次月份起征稅。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應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稅。新建房屋的造價尚未作出決算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值或實際支出建造價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征,俟入帳后再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已按基建計劃價或其他計稅價值征稅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八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照
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按照
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
第九條 下列
房產免納
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
房產;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
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本身自用的
房產(附設的劇場、小賣部、餐廳、茶社及出租的
房產等除外);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
房產(不包括出租的
房產)。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審查批準定期減征、免征
房產稅。
第十一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期繳納,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執行。
第十三條
房產稅由
房產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征收。
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其
房產稅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外省市駐津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區、縣稅務機關納稅。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稅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天津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框架下下,依據本地的特殊情況從而做出的具體規定。通過我們在上文中做出的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天津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共有十四條,并對各方面都做出了具體詳細的介紹,您一定要仔細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