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糾紛主要指
醫療故意行為、無明確人身損害后果的
醫療侵害行為以及
醫療機構的
醫療行為雖不構成
醫療事故,但確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并且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
醫療機構應依據民法通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
醫療故意行為主要表現有:
1)
醫療機構私自生產、配制未經國家專門檢驗批準的藥物,給患者造成損害的行為;
2)故意購買不合格或廢舊的
醫療器械給患者造成損害的行為;
3)因患者無錢醫院不予收治搶救,造成急癥患者死亡、殘廢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4)利用
醫療技術和自己從事
醫療行為的便利對與自己曾有糾紛和意見的患者進行報復,故意侵害患者身體的行為;
5)為經濟利益采取本不應進行的
醫療行為,而該
醫療行為不可避免地會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
6)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會造成嚴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結果發生的。
7)無明確人身損害后果的
醫療侵害行為。這種不當
醫療損害行為主要表現為因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過失使患者為此多付出
醫療費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
醫療痛苦。該種不當
醫療損害行為較難認定,有必要結合具體
醫療行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充分考慮
醫療行為的特殊性而謹慎做出認定,避免過分保護患者的利益而損害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醫學科學的健康正常發展。
2、
醫療機構無過錯不構成
醫療事故,但法律規定
醫療機構不能因此免責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因血站原因造成的輸血異常反應與感染;
2)醫用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等。
3、違反告知義務,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并造成患者不當
醫療損害后果的行為。醫生未盡實施
醫療行為前的告知義務、
醫療過程中的轉診和轉院的告知義務以及實施主要
醫療行為后的注意事項等的告知義務,并因此給患者造成本來可以避免的
醫療損害的行為。
3、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的診療護理行為雖不構成
醫療事故,但確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并且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
醫療機構應依據民法通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雖然經鑒定不構成
醫療事故,但是經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認為醫院在處理該病例時有明顯的處理不當或者過失,按照民法通則將判決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醫院有修改病歷的行為,造成鑒定結果不真實;
3)醫院在治療中由于使用了假藥延誤了患者治療;
4)有證據證明對患者救治的醫務人員本身沒有合法資質;
5)患者到非
醫療機構就醫受到損害的,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