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向政府有關部門查詢了解相關情況,查清辦不了
房產證的原因。一般來說,開發商無德,政府監管部門失職,都有可能導致已購房屋辦不了
房產證。比如由于違規開發、建房手續不全,或者是沒有按規劃建房,沒有按當初審批下來的諸如容積率之類建房,還有開發商欺詐已將房屋抵押等都有可能成為未辦理
房產證的原因。無論如何,這些都是開發商一方造成,其已構成
違約;業主一般來說均無責任,業主有權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如果開發商實在無法解決其存在的問題,辦不了
房產證的話,那么業主有權選擇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紛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
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此,已購房屋辦不了
房產證,最差的結果,是可以選擇要求開發商解除
合同,進行退房,并要求賠償損失,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以及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經濟賠償。在此要補充的一點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賠償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損失,而是應由法院依據個案的不同情形在一倍以內自由裁量。法院在自由裁量時應主要依據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損失的大小、社會影響程度等來綜合決定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