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駕駛車輛時不慎撞上停靠在路邊的李某駕駛的大眾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
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
張某所投保的
保險公司對張某車輛定損為1萬元,對于對方轎車推定為全損,同意賠償3.2萬元。但是數月之后,張某卻手持一張5萬元的修理費發票向其
保險公司索賠,聲稱其已實際支付了李某車輛的維修費用5萬元,要求
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進行理賠。在李某及其轎車均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調查查明:李某以26550元的價格購買了這輛轎車,該車初始登記,是一輛經過數次轉讓的二手車,事發時已符合
保險合同對于全損的約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輛的維修費用已遠遠超過實際價值且在
保險公司已告知推定全損的情況下,仍然堅持維修,不符合
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違背了
合同的經濟性原則,不能獲得支持,
保險公司愿意賠償3.2萬元,應予支持,遂判決
保險公司賠償李某轎車損失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