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應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決定扣留侵權嫌疑人貨物后,收貨人或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申請人
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憑單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 海關應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決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制作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自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有權將侵權爭議提請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海關發現進出境貨物有侵犯在海關備案的
知識產權嫌疑的,海關有權予以扣留,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制作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并立即書面通知
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
知識產權保護書面申請,有權將侵權爭議提請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海關依法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自扣留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始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