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王小姐與其所在公司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合法有效,若要違反服務期規定提前解除
合同,須依法按協議約定支付
違約金。王小姐在公司工作2年,所賠償公司
違約金的數額應不超過6千元,即1萬元
違約金分攤到5年的服務期,每年為2千元,由于王小姐還有3年服務期沒有履行,所以應該支付不超過6000元的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