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對
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
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復審的期限—— 對
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得對
專利局撤銷或者得維持
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發明
專利的申請人、發明
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明
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期限—— 發明
專利的申請人、發明
專利權人或者得撤銷發明
專利權的請求人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對宣告發明
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
專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期限—— 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
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
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專利權人對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期限——
專利權人對
專利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當事人對
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期限—— 當事人對
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向人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