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的遺囑方式中,很多都是需要有見證人在場的,而這也稱為了該遺囑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并不是人人都能成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究竟代書遺囑見證人要滿足什么條件?我們馬上在下文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代書遺囑見證人要滿足什么條件
根據《民法典》代書遺屬見證人的規定,見證人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已滿十八周歲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自己有勞動收入的人。在年齡上,見證人首先就得滿足具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此做出的法律行為才會具有效力。所以,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能夠自主了解遺囑內容的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一般情況下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是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的。
4、與繼承
遺產無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他們與繼承死者的
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見證人。
除此之外,代書遺囑中的見證人還需要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由此可知,盡管代書遺囑未經公證,但如果如何上述條件的情況下也是有效的。
要想成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則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至于代書遺囑見證人要滿足什么條件,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總結。同時,我們還要注意,也有一些人是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要是在訂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見證人在場或者在場的人不具有見證人資格的話,那么就會導致該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