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指債權人按
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物的條件: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須債權的發生與占有該留置動產有直接的牽連關系。《物權法》第232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適于留置的物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留置物應為動產。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可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
(2)留置物應為流通物。留置擔保的最終目的在于將留置物變現,留置權人從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不能流通,不具有可轉讓性,就無法變現。因此,留置物應具有可轉讓性。不能流通的物可以留置(繼續占有),但不能變價,對該物予以處理根據相關特別規定辦理。
(3)留置物應為債務人所有。留置擔保屬于債務人自己擔保,留置權人應以債務人的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不得留置第三人的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如果留置物確與
債權債務有牽連,且留置權人為善意,即使留置物不為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仍可行使留置。
(4)當事人沒有不得留置的約定。我國擔保法第84條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均規定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如果當事人有不得留置的特別約定,等于債權人放棄了自己留置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不再享有留置權。
(5)須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是任何民事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留置物如果與上述基本原則相沖突,留置權不發生。實踐中有留置身份證、畢業證、護照的,也有留置救護車、救火車的,此類留置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6)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例如甲委托乙幫他從水果批發市場運輸一車西瓜到他的水果店,約定運費50元。等貨運到后,甲沒有錢支付運費,那么乙作為承運人有權就甲的西瓜行使留置權,但以價值50元的西瓜為限,多余的西瓜不得留
財產留置通知書文書的制作 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說明財產留置的原因。
2.寫明留置財產的名稱、數額、特征及所在位置。
3.明確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應根據雙方簽訂的書面
合同,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7條的規定,為債務人保留兩個月以上期限來履行
合同中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