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一旦不幸去世,其遺留下的財產便成為了
遺產,供繼承人繼承分割。而對于繼承人來說,繼承人應在何時開始分配
遺產,以避免錯過分配
遺產的時效呢?對于這個問題的具體答案,請看下文中的詳細介紹。
一、繼承人應在何時開始分配
遺產
一般認為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后,依據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
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
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
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
遺產的判決。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
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
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
另外,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
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
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
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
二、繼承人如何繼承分割
遺產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
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
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
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
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
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
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
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
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
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
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
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
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
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
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
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
遺產的所有權。取得
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
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
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
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隨著公民財產的多樣化,在公民死亡后,繼承人之間對于如何分割其
遺產也就容易產生爭執,尤其是對于不宜直接分割的
遺產,總有繼承人是不能獲得該
遺產的所有權的。因此,開始分配
遺產之后,繼承人就要小心的處理其中的每一步,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