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是因為,
民間借貸一般情況下金額較小,多數是借款人用于生活或生產急需,期限較短,所以對其利率規定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對金融秩序造成危害。但是正是因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多是出于生活或生產必需,所以為了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防止出借人乘機收取高額利息,所以對
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也作了規定,即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的約定屬于無效約定,不予保護。而且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息,也就是所謂的“利滾利”。在實踐中,民間貸款的利息有兩種計算方式,即單利和復利。單利是本金乘以利率再乘以使用時間來計算利息的, 所得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復計算利息。復利是另外一種計算方式,是貸款人將應得的利息加息本金再計算利息,俗稱“息加息”、“利滾利”。兩種計算方式對照比較,復利顯然高于單利。根據《若干意見》第7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借款發生時自愿約定復利,且在最后還本付息時,復利沒有超過法定最高期限的,應當予以準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