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
起訴的情形當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糾紛的時候,這個時候就需要
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
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之后還是沒有解決,那么就需要
起訴到法院來進行仲裁,但是法院也不是只要
起訴就接受仲裁的,是需要一系列條件的,有很多情形是不予接受仲裁的。今天,我們就帶您看一下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
起訴的情形。一、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
起訴的情形(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1、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2、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
起訴。(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
起訴。二、人民法院對上述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處理方式1、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
起訴后法院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
起訴。依據:法釋[2001]14號第4條;2、 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
起訴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01]14號第2條;3、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
起訴后法院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01]14號第3條;4、以無
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的,當事人
起訴后法院經審查訴訟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
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的,法院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13]4號第1條以上就是我們給您介紹的關于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
起訴的主要情形,從
上訴內容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中,只要有勞動爭議的出現,首先必須要
勞動仲裁委員會來先中詞,仲裁不下來的時候再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受理仲裁。而人民法院能不能夠受理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通知的
起訴,關鍵還是要看不予受理通知是否視為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作出裁決。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