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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有哪些注意點? 一、境內和境外
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義務如何?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企業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負有限納稅義務:“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納稅;而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
股權轉讓所得,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來確定收入來源地,即:若被轉讓企業位于境外則
股權轉讓所得確定為來自于境外,反之亦然。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取得的所得與所設立的機構或場所無關的非居民納稅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0%,且境內的支付人具有代扣代繳義務,應在實際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權責發生制)時扣繳相應的稅款,具體詳見國稅函(2009)6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
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二、特殊形式的
股權轉讓所得稅的處理
(一)
股權轉讓對價為非貨幣資產
很多情況下,企業轉讓
股權取得的對價并非全部為貨幣資金,很可能為
股權、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則此等情況下,很可能滿足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股權轉讓方可暫不確認相應的轉讓所得,獲得遞延所得稅的效果。具體詳見財稅[2009]59號文,及財稅[2014]109號文。
(二)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之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三)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處理
具體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的規定,該文件對于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的所得稅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企業以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企業按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上文便是對公司
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有哪些注意點的簡單介紹,不知道通過上文的閱讀朋友們有沒有對
股權轉讓的注意點一定的了解。
股權轉讓中涉及的所得稅問題也是您比較頭疼的問題,如何合理合法的避稅一直困擾這很多人。所以說在
股權轉讓中還是需要專業的律師團隊來輔助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