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費用負擔 一、
合同法相關規定和適用
《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本條是關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負擔原則的規定。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超出必要費用范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代理費以及必要的差旅費。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案件受理費、公告費、證據
保全費、財產
保全費、拍賣費用、鑒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屬于事實問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代位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二、如何承擔及理由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優先于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若次債務人為給付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應當首先沖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為原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沖抵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后,尚有剩余,應當支付給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其債權。 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債權人為
保全其債權,才訴諸代位權訴訟,并因而支出本不應支出的費用。在這個意義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此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費用的原因,債務人對此應當負有償還的責任。我國
合同法對此已經有所規定,并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權行使的費用負擔所可能發生的爭議。為防止當事人就必要費用的項目發生爭議,有必要適當列名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范圍,以增強確定代位權行使費用負擔的可操作性。故本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付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由債務人負擔。
綜上所述,行使債權人 代位權的費用負擔 是由債務人承擔的。不過需要注意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前提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如果債務人并沒有明確的語言或者行為表示不行使其債權,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費用是要自行承擔的,因為這浪費了司法資源且債務人并沒有過錯。因此代位權并不是一把尚方寶劍,只要債權到期就能使用,它是需要債務人的消極表示這個前置才能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