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依法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是不存在試用期的,即使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也是不存在的,無效的。
2、對于全日制用工、標準工時制而言,只要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動的,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3、試用期是勞動
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同樣需要依法繳納社會
保險。
4、只要屬于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具有主體資格的勞動者,就有依法主張勞動報酬的權利,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可以依法主張。
5、勞動者主動辭職解除勞動關系的,沒有經濟補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直接關系到經濟補償的問題。
6、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原則,違規操作致使受到傷害的,同樣屬于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除非由于自己故意致使傷害。
7、無故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直接申請
勞動仲裁,對于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依法主張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二倍工資不足部分,存在加班事實的,還可以依法主張加班費。
8、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需要依法支付二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