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一是國際民商事
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問題,即本國法院對案件是否享有
管轄權。確定的法律依據是國際條約及國內法;二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涉外案件是否享有
管轄權,確定的依據是國內法對本國法院在
管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權限劃定,指的是地域
管轄及級別
管轄的問題。地域
管轄的依據主要有“原告就被告原則”、“不動產所在地等專屬
管轄原則”和“
合同履行地原則”等。在確定級別
管轄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一節有專門的規定。
(一)關于
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管轄權異議分為地域
管轄異議和級別
管轄異議。地域
管轄異議又可以分為本國法院
管轄異議以及國內該地區法院
管轄異議,被告或者第三人認為涉外案件應由外國法院或者非國內本地區法院
管轄,比如借款
合同的簽訂地及履行地在國外,又沒有其他的確定本國法院對案件有
管轄的因素,那么,國內法院對案件便沒有
管轄權,應裁定
管轄權異議成立。如果原告就借款
合同的從
合同——擔保
合同提
起訴訟的,那么人民法院就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在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及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以擔保
合同單獨對擔保人提
起訴訟,案件的
管轄權確定原則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級別
管轄的問題往往是被告或者第三人認為涉外案件應當由更高級別的人民法院
管轄,請求受案法院移送。比如原告就同一個
合同項下的上億元的借款
合同分拆成兩個部分分別
起訴,規避法院在劃分級別
管轄時確定的標的額的標準上限,使得案件在其訴訟方便的法院審理,這種情況下被告的異議應當成立。
(二)關于
管轄權異議聽證會的問題。
有的法院在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
管轄權異議時,采用聽證會的形式,由主審法官單獨或者合議庭成員共同主持雙方當事人就案件所涉
管轄權問題召開聽證會,由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被異議人進行辯論。由于
管轄權異議屬程序范疇,合議庭在開庭審理之前一般不對案件的實體審理進行調查和作出處理,因此異議人只能就與
管轄權有關的事實進行辯論和舉證。一般認為,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協議,決定法院是否對案件具有
管轄權的問題;當事人對案件的
管轄是否有特別的約定,如協議約定
合同爭議由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的,決定案件的地域
管轄的問題;當事人訴訟標的金額,決定案件的級別
管轄問題。
(三)涉外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了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當事人的
起訴,應當如何處理。
有人認為,應當將案件移送至受理案件的法院的非涉外業務庭室進行審理,理由是
管轄權恒定原則只是指法院之間,而不是針對法院內部有關的庭室之間,由于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應移送至相關的業務庭室主辦。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正確,首先,法院內部的有關業務的分工是法院內部職能的劃分,這種情形也并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要求移送;其次,一個案件在同一個法院審理應當保持案件審理過程的連續性,并且,原告的撤訴是發生在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并且經合議庭審查同意,對未審理的部分應當由同一個合議庭繼續審理下去,如果移送至其他庭室審理,必然會出現一個斷層,并且出現一個案件兩個案號,其結果只能是打亂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當然,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處理相關國內民商事案件糾紛的對口庭室進行審理。[衛龍,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