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和處理方法是什么? 一、法律依據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
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
醫療秩序,保障
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
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
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處理方法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
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
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
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
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
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
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
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
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為解決
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
醫療糾紛后,必須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
起訴訟,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為
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除了以上兩種較為傳統的解決方式,
醫療糾紛還有其他解決途徑,如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等。根據每個公司的仲裁人員具有的特殊的原因,一般在這樣的特殊情況下就是有法律的相關人員去處理這些問題了,我們建議采用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當然前提是必須要要根據
醫療糾紛處置條例來處理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