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最擔心的是被
執行人就是沒有財產可供
執行。如果被
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
執行,法院也會束手無策,申請人只能等被
執行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
執行。但如果被
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產,拒不
執行,申請人應當從兩個方面給其壓力:
其一,追加被
執行人延期
執行的罰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
執行人到期沒有履行義務,應當按應給付金額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延期付款
違約金。這樣算來,如果被
執行人拒不支付應付的錢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
違約金。而
執行法律又沒有規定期限,只要被
執行人還活著,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義務。對于一個希望正常生活的人來說,早日結束被法院圍追堵截傳喚的日子,也是其內心的希望。
其二,積極配合法院,追查被
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
執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萬機,每個法院手里總是有幾十上百個案件,法官對某一當事人下的功夫相對較少。因此,為早日實現自己的權益,當事人自己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尋求被
執行人財產的線索,必要時,可以再請一些專業調查機構予以協助。如果感覺法院的力度不夠,或認為法院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辦法官交流溝通,以避免雙方的誤會。如果確屬承辦法官辦事不力,或辦事拖拉,可以通過其上一級領導或其它監管機構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