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能否
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 一、 司法實務中,債權人
起訴借款的夫妻一方還款,法院如判決支持其訴請,在
執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為被
執行人,若債權人另行
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根據法律規定,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為被告提
起訴訟的,即使債務人配偶一方不是
合同當事人,立案部門一般也應準許。
(二)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追加債務人配偶為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應予準許,并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
起訴并勝訴后,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
(三)
執行中,申請人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為被
執行人,且該債務形成與債務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
執行部門一般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并裁定追加;對符合《關于
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難以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可引導申請人
起訴被
執行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立案部門一般應予準許。
二、對于前述債務法院
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其債務性質,則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下:
(一)
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執行機構首先應依
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
(二)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
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
執行人配偶為被
執行人的,按被
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
(三)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
執行人主張按被
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申請追加被
執行人配偶為被
執行人的,
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應當認定為被
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
2、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
3、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
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
執行人配偶為被
執行人。
三、在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
執行機構應通過聽證審查認定為個人債務呢,在實務中,對于
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
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
執行人配偶為被
執行人申請的案件,
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范圍進行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
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
執行人個人債務:
(一)申請
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
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二)被
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
執行人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
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
執行人知曉被
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
(四)被
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
執行人與被
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
綜上所述,對于“債權人能否
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這一問題的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債務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債權人所借債務,相當于債務人夫妻的共同債務,債權人當然可以將債務人配偶作為共同被告人
起訴,法院也可依情況追加債務人配偶為共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