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時,應該通過下面的步驟確認工傷維權
第一步:根據損害情況,確定正確的維權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致損原因不同,維權方式也不盡相同。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職工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遭受工傷的,工傷職工既可以以該侵權的第三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也可以依據《社會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
保險待遇,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遭受工傷的職工并不能因此獲得雙倍賠償,雙倍賠償有悖公平原則,工傷職工要么
起訴第三人,要么依據以下步驟申請工傷
保險待遇,二者只能擇其一;另一種是職工非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遭受工傷的,則工傷職工只能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維權,不能直接以用人單位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工傷職工遭受工傷后,應當首先根據自身情況,對照以上兩種情形,確定正確的維權方式,這尤為重要。
第二步: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直接決定了工傷職工是否能夠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這一步不可逾越。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是申請工傷認定的第一順序主體。只有用人單位在法定的期限內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才能作為第二順序申請主體,持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向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因此,廣大工傷職工在遭受工傷后,應當積極和用人單位溝通,爭取用人單位及早申請工傷認定。遇到用人單位拒不申請的,也不用著急,在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30日后,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有部分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不能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而用人單位也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此時,工傷職工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處理工傷認定是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若工傷職工對其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工傷認定問題。
第三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因公致殘的工傷職工,欲取得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后,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不服鑒定結論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該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如果工傷職工對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認為工傷不構成傷殘等級的,也可以不作勞動能力鑒定,在工傷認定后,直接申請有關工傷
保險待遇。
第四步:申請工傷
保險待遇
申請工傷
保險待遇,應當由工傷職工向統籌地區的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并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一般工傷傷害的,可享受
醫療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工具費、停工留薪和護理費等工傷
醫療待遇;因公致殘的,根據不同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不同的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工傷傷殘待遇。此外,因公死亡和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職工,還可以依據其他程序申請工傷
保險待遇。當然,工傷職工對核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步:向人民法院
起訴
一般而言,經過上述四步,絕大部分的工傷職工能都實現自己的權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形,有的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
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在申請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
保險待遇時遭拒。此時,工傷職工可以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用人單位為被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還可以依據《社會
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先行墊付,墊付后可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總之,工傷職工維權環節較多,專業性較強,但只要按照上述五個步驟依法表達自己的訴求,定能在工傷事故維權之路上披荊斬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