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就是俗稱的“飆車”。 另一種是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駕駛人的血液酒精檢測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險駕駛犯罪的處一至六個月拘役,并處罰金,由法院
量刑。
(一),醉酒駕駛除刑事責任外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
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
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對酒駕造成
交通事故后的處罰
根據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醉酒駕駛的后果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此,無論酒駕者的身份如何,一旦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處,面臨的不僅是刑事追究及
行政處罰,還將會對其工作、前程、家庭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