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
合同。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損失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
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
合同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如果一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的損害的威脅是根本不存在的、沒有任何根據的,或者受脅迫方根本不會相信的,不構成脅迫。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
合同。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散布謠言,誹謗對方。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的
合同,就是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訂立
合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由于這種
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
合同交易,本法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此類
合同納入了無效
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
合同。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此類
合同中,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為偽裝
合同。例如,當事人通過虛假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合同。由于這種
合同被掩蓋的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本法把此類
合同也納入了無效
合同中。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違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
合同無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雖然沒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與他人簽訂
合同出租賭博場所。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
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只有違反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才無效。這是因為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
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對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商品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