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基于買賣
合同提
起訴訟的,其請求權基礎是買賣
合同;因此,在訴訟中,其首先應當舉證證明買賣
合同的存在與成立。當事人證明買賣
合同成立,主要通過兩種途徑:(1)證明
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經具備;(2)證明
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
買賣
合同屬于
合同之一種,因此,
合同成立要件當然適用于買賣
合同成立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1)存在雙方或者多方締約主體,即實際締約人。其既可以是
合同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
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在買賣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出賣人和買受人。(2)締約主體具有締結
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3)對
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在沒有書面買賣
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提出的據以證明買賣雙方達成合意的證據比較有限。即使按照法定或者約定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也應當認定為
合同成立。據此,沒有書面
合同時,可以通過提交一方已經履行交付標的物或者給付價款的義務并為對方所接受的證據,來證明買賣
合同的成立。
證明買賣
合同成立的主要證據包括:(1)以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
合同的,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諸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據。(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證明該行為已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3)以
合同書的形式訂立買賣
合同的,由雙方共同簽章的
合同書,即為證明買賣
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4)根據《
合同法》第33條之規定,當事人在
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
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故確認書也是
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5)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買賣
合同成立的,證明
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諸如由當事人簽署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如果主張買賣
合同成立的一方僅提供由其自己簽發的送貨單而無對方的簽章,則最多只能證明自己已經發送了貨物,并不能證明所送貨物已為對方所接收,當然也不能證明買賣
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