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動遷職工一般都如何安置對員工的安置,不僅涉及到企業自身的損失問題,也涉及到政府對企業下崗員工的安置問題,對員工的安置不當非常容易導致群體性事件。 實踐中,有的地方制定的關于停產停業損失的規定中包含了對員工的安置費用,比如《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中對于非住宅房屋上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同時該辦法中規定,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按征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如果是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還應按照勞動法進行補償: 依據《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事實上,這種一刀切的補償方法在實踐中是很難解決問題的,比如很多員工無法等待企業重新開業,要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而因為工齡較長,要求企業給與勞動
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而依照上述辦法,只給與基本的生活補助是無法安置員工的。
我們提醒您,在實踐中,企業動遷職工一般都如何安置的問題,往往要先由企業制定相關方案,通知職工,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這是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安排,作為職工在了解具體方案后,就可保留證據,若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您可以及時地尋求專業的法律人員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