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江蘇**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被告人親屬的委托,擔任被告甲的辯護人,現就本案發表如下的辯護意見。
對于定罪本辯護人沒有意見。
對
量刑本辯護人有如下的意見:
對于公安機關鑒定的圖片數量結論異議。
本罪名要求被告人在主觀上直接故意。所以只有被告人明知或推定為明知時才可認定被告人所犯罪的事實,如果為非直接的鏈接,則不能作為被告的
量刑數量標準。否則對于間接鏈接(或轉鏈接或再深層次的鏈接)為過失行為。
由于互聯網發展速度驚人,日新月異,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網站、網頁之間的相互鏈接。如果沒有鏈接,網站就要成為孤島,互聯網也會失去現有特征與功能。同時網站和網頁的所有人、管理人,無法做到隨時確保與其鏈接的網站、網頁的內容完全合法,鏈接者可以任意改動自己的網站和網頁的內容。本案同樣如此,被告人無法控制所鏈接的其它網站的淫穢圖片數量,尤其是對于間接鏈接(或轉鏈接或再深層次的鏈接)更是無法控制與估計涉案數量,所以對于故意的內容(數量)不能擴大化。
為此,2004年法釋[2004]11號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了“明知”“直接鏈接”,其數量標準根據所鏈接的淫穢電子信息的種類計算。由此可以分析得出這樣限制入刑既可以有力打擊提供直接鏈接的行為,又盡可能地縮小打擊面,避免打擊擴大化。
至于淫穢鏈接的計算標準,要根據直接鏈接指向的淫穢電子信息的種類,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第1條、第3條的有關標準
執行。按此規定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在自己的網站上添加了直接鏈接指向淫穢圖片的鏈接才可認定為被告人犯罪數量,如果不是直接,而是鏈接后的網站沒有直接顯示淫穢圖片,而是通過再行鏈接,則這部分不能認定為被告的犯罪數量,因為對于再行轉鏈接的部分被告對于淫穢物品的數量是無法預知與控制的。
2、針對數量作為法定
量刑升格條件。本案罪名的基本犯為故意,按此可以分析得出行為人對該犯罪的加重結果也應限于故意。本案中行為人客觀上雖然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行為,但不能將間接鏈接的黃色圖片數量作為適用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因為被告人由于認識錯誤導致沒有認識到所鏈接的數量達到數額特別巨大,即使其應當預見到數量特別巨大,也不能認定其為故意傳播淫穢物品數量特別巨大,充其量認為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有過失。但是由于刑法并不處罰過失鏈接行為,所以不能令行為人對過失承擔刑事責任。因為過失造成的鏈接數量被告人不具有可控性,如果將此數量作為加重結果犯,讓行為人承擔沒有預見的數額特別巨大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就屬于間接處罰,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應予禁止。
從責任主義機能分析可以得出其不僅體現在定罪中,也體現在
量刑中,即刑法的程度必須控制在責任范圍內,刑罰的程度不能超過責任的上限,作為
量刑根據的事實必須是可以歸責于行為人的事實。
所以,被告對于過失所造成的轉鏈接或再鏈接所涉淫穢圖片的責任不應當承擔。
被告自行坦白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理。
被告的家庭條件特殊,父親長期得病,母親身體也不算好,請求法院從輕判處。
被告人以前沒有犯罪前科,一平時表現良好,對社會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易于改造,對于本案也是由于網絡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新型案件,加之被告人受利益的誘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請求法院考慮此情節從輕判處。
此致
人民法院
辯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