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
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
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
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
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
合同為手段、以騙取
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